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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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事    部

      财    政    部 文 件

    生    部

国人部发[2004]27号

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、卫生厅(局)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:

    经报国务院批准,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,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,标准分别为: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,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,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,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。

    二、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、结核病、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,执行卫生防疫津贴。

    三、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。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、人事部、卫生部《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人发[2003]31号)精神,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,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、有害、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。

    四、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,按原渠道筹集。

    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

人事部   卫生部   财政部

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

主题词:人事 卫生 津贴 通知

人事部办公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4年3月30日印发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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