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字体大小:[] [] [] 浏览次数:691 次   发布时间:2020-05-27 16:03:48  
 

5月21日,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根据《条例》,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。

重点管理区域明确

经过合肥市公安局会同合肥市城管局研究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目前合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已经明确,具体为,瑶海区:辖区范围内;庐阳区:辖区范围内(三十岗乡除外);蜀山区:辖区范围内(小庙镇仅限于小庙社区、拐岗社区);包河区:辖区范围内;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:辖区范围内;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:辖区范围内;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:辖区范围内(高刘街道仅限于高刘社区、长岗社区);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:辖区范围内。

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

《条例》规定,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。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,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。不得饲养禁养犬,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
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,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,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;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,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、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。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,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。

申请养犬的个人、单位,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以登记,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。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,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。

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。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,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;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

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

《条例》要求,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,应当遵守相应规定。

养犬人应为犬只佩戴标识;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,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.5米;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;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。

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、学校,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。导盲犬、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。

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,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的,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,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转自合肥文明网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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