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获表决通过
字体大小:[] [] [] 浏览次数:1070 次   发布时间:2019-12-26 08:59:45  
 

12月24日,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《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。条例结合国家有关养犬管理要求,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,对犬只免疫与登记、养犬者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,确保实现良法善治。

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

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: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;不得干扰他人工作、生活;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;不得虐待、遗弃犬只;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;不得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养犬有关证件;不得出现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,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。

此外,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,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;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,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;主动避让行人;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,主动避让他人;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;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;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;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、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,应当将其装入犬笼。

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

条例明确,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,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。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,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。一般管理区域,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。

条例规定,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,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,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;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,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、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,逐步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、网上登记和办理延期手续。

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?条例明确,重点管理区域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具有固定住所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携犬外出不牵绳最高罚200

养犬人携犬外出不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、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,将面临罚款。条例明确,出现此类行为,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对每户养犬超过一只、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、未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,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。以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等禁养犬只为例,出现此项违反规定的行为,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没收禁养犬只,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此外,条例还规定,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,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(转自合肥文明网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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